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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吉林****学院法定代表人,中国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0时0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S号奔驰牌小型客车沿**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桥南侧匝道时被高新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94mg/100ml。2020年3月23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2.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工作纪实、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录制的对邵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过程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已经在相关部门登记,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的行为,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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