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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工作单位大荔县**局,身份证号610523198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办**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和其朋友郝某某等人,在郝某某家大荔县**小区吃饭喝酒,期间邵某某饮用雪花啤酒一瓶半左右。22时许,邵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9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荔县**医院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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