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14时24分,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海滨路行驶,至**路**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02mg/100ml。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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