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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79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区**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于2020年9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载乘程某某,沿濉溪县开发区银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37国道左转弯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79mg/100ml;经抽血检测,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6日,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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