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镇**村**号,租住绩溪县**镇**出租房。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P*****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绩溪县**镇**路段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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