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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镇**村**号,租住绩溪县**镇**出租房。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P*****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绩溪县**镇**路段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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