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原**国道**公里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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