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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队**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乡**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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