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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黄山市屯溪区百鸟亭小区2幢6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屯溪区百鸟亭路由北向南行驶,驶至百鸟亭路江南新城菜市场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横过道路的毕某甲驾驶的皖J****7号电动自行车(车上另载着程某某和毕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证实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毕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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