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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宣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2时50分许,邵某某驾驶冀GH****号东方日产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区洋河南镇一饭馆饮酒后,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钟楼路口东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7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本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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