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工,现住山东省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陈会领,男,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国道518成武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成武县**镇郜鼎路段处超车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后被单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并移交成武县公安局。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1。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赔偿了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危险驾驶行为系因帮其友刘某某(妻子齐某甲)之女齐某乙急诊转院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解协议、齐某乙住院病历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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