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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槐荫区**路**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浙******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依山新居小区门口时,因进入小区问题与物业人员发生争执。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mg/100ml 

同年7月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邵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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