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8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邵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mg/100ml,系醉酒。

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