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美团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集资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独自一人在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集资房**栋**单元**号家中吃饭饮酒,与其妻王某某微信聊天时发生口角。同日22时许,邵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出门,途经三号桥、吊桥街路口、体育馆路口,到其岳父位于丰泽园小区的家中找王某某讨说法,邵某某在其岳父家门外,大声敲门并辱骂王某某,其岳父报警。经处警民警盘问,邵某某主动承认上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鉴定,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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