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2 月06 日15 时20 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DA**** 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区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区**大街**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邵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110.6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准驾车型C1。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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