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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6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建德**有限公司职工,住建德市更楼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路行驶至**路**号路段,在倒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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