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0********,苗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思南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与陈某、牟某某等人在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山庄吃饭,吃饭时邵某甲喝了一两白酒和一瓶啤酒。同日21时许,邵某甲又与陈某、牟某某等人到思南县城江岸名都**休吧喝啤酒。次日00时许,邵某甲个人驾驶贵DK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城出发往杭瑞高速思南东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东站下行200米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林某驾驶的贵DNW***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而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邵某甲血样乙醇(酒精)含量为129.19mg/100mL。邵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电话报警,邵某甲明知林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2019年12月18日,邵某甲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林某损失,林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追究邵某甲任何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邵某甲便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8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邵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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