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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6********,汉族本科文化,江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北片区**,出生地江苏省丰县,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苏,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在无锡市梁溪区金科财富广场小区朋友家聚餐,期间饮用了白酒。21时01分许,邵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3****的小型轿车,沿该小区地下车库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小区东门时,碰撞小区道闸,致使车辆、道闸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邵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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