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大街**巷,现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7****奔驰牌轿车行驶至景县大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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