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7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10分许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冀HV**6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瓜园路口处,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4mg/100ml。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2.015mg/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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