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41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D8****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路中心大桥处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同日23时53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