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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5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后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绍兴市****中学教育集团**校区门口的停车位,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515元的捷安特自行车1辆。

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后街**号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鉴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邵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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