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大学文化,会宁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甘DZ****号小型轿车沿会宁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兆烽西门路段时,与甘A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轻微受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宿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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