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园林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园林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市泗县******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客车从本市虎丘区香雪海停车场出发,沿玉山路、运河路、狮山路行驶,后经过狮山大桥至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元二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案发时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