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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镇远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汽车站往羊坪镇火车站方向行驶,于22时18分在上瑞线1762公里20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其乙醇含量为102.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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