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泰州路**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棘洪滩农业银行门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邵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5、现场及抽血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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