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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汽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玉溪市康溪路与玉河路交叉口以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邵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42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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