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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河南省博爱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博爱县葵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邵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88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84.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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