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一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上0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庙**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后交警把邵某某带至天水**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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