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一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刑事拘留,同年12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上0时许,被不起诉邵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后交警把邵某某天水**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起诉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