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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1********,小学文化,群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农民。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7”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津永公路23公里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口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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