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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成武县**院职工,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成武县振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县**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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