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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号,现住巴林左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14 日23 时55 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6****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区**街**宾馆门前行驶至马路对面后,又驾驶车辆返回,将车停放至**宾馆门前后被举报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 495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准驾车型C1型。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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