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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0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01时08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锡尼镇独贵塔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泰通小区东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7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2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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