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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于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锡**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里**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01时许,在本市梁溪区T12星聚会KTV饮酒后,醉酒驾驶牌号为苏B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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