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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冀CX****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碣阳大街学院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0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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