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65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淳安县*****村**136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浙A7S****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驶往*******方向,21时05分许,途经********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现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81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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