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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住遵化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0时5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杜鹃大道文化小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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