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鄂LDN***号纳智捷小轿车从赤壁市城区沿**大道往嘉鱼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壁市**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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