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高中,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2017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D3****白色小型新能源汽车,从阳光丽人歌厅开往松门村,途径三门县平安路与新兴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影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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