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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5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系河南**服务有限公司派往安阳市**局开发区分局的派遣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大道东段**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洗浴中心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0二0年十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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