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94********,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在京无暂住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3月9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底商一烧烤店内,醉酒后因结账问题与店主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报警到现场处置,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民警对其依法传唤过程中拒不配合,用脚踢踹民警黄某某左膝,并咬伤辅警郭某某,致黄某某左膝软组织挫伤,致郭某某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右小腿开放性软组织挫伤。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现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郭某某二人伤情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取得黄某某、郭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伤民警黄某某、辅警郭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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