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展览有限公司**部高级项目经理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沛芩,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伙同范某某、王某某,代表海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为使公司入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海淀区**路**号)采购名录,并在后续招标活动中中标,以感谢费的名义,给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区域运营姚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法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我院已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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