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1997年9月23日,邵某某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执行十年。200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30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伙同王某某酒后寻衅滋事,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毓园小区门口停放的津A****2大客车;车站北路立交桥下东侧停放的津A****5大客车、津A****0大客车、津A****9大的客车、津R****8白色面包车;福建北路向阳坊饭店门口停放的津A****1大客车、津A****6大客车;津塘公路华翠洋房莲心幼儿园东侧马路的便道上停放的津A****5大客车等车辆用砖头进行打砸,造成以上所有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2019年4月26日,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八辆汽车受损的汽车玻璃及辅料加拆装费用价格共计9573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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