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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住户籍地。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赵某某(已被判决)、李某某(已被判决)在石家庄市高新区五洲国宴饭店北门水池子旁无故将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打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三人之损伤均属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7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已穷尽程序。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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