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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购买了三台永康新索公司生产的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邵某某将上述三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浦江县桐店村明德超市、浦江县仙华街道商贸中心英山世纪华联超市、浦江县万田村华联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邵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144313.5元。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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