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75********,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建水县**镇**小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担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期间,在执行(2015)年度**执字第**号案件过程中,严重不负法定责任,在未调查清楚执行标的物(个旧市**路**号商铺、**号车库、**号车库)有无抵押的情况下,将上述三处存在抵押权的标的物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买受人吕某甲、吕某乙、周某某分别竞拍成功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将134万元执行案款全部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致使上述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开远市**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受损。
经**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纠正及执行回转,涉案执行款已被全部追回,“开远市**公司”损失已全部挽回。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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