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鄂州市**路**小区12号、13号楼泥工工程后,于2017年10月雇佣被害人王某某等58名工人进行外墙粉刷、装修。截至2018年4月,上述工程已全部完工,邵某某未全额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019年2月4日,邵某某在与**公司结清全部工程款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王某某等5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595万元。2019年4月15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邵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但邵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支付上述被害人全部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邵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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