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同年11月9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代表邯郸市**重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与邢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通过陈某甲召集二十多名工人,在临城县**水泥厂进行设备安装。陈某某等人产生工资款共计622234元。临城县**水泥厂于2016年1月27日结清邵某某全部工程款,但邵某某仅支付工人部分工资304234元,2016年经临城县劳动大队协调后,邵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资款3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邵某某故意拖欠工资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报告、户籍证明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临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欠薪人发送的短信照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设备安装合同、工人工资支付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条1张、收据5张、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页、工资领取单4页、河北法制报2018年7月19日刊登的临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2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获材料、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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