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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挪用公款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鼓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徐州市泉山区**院**科工作人员,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相关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市泉山区**院**科工作人员,负责该院水电煤气费缴纳的职务之便,以缴纳煤气费为名申请预支公款,公款经审批转至邵某某个人账户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先后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1.74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均赎回并用于缴纳单位煤气费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预支公款人民币31.2万元,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两次共转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除去自有资金及为单位垫付资金,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际挪用公款人民币27.17万元。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赎回理财产品并缴纳单位煤气费用,获得理财分红人民币211.1元。

2.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预支公款人民币17.4万元,当日转款人民币4.99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除去自有资金,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际挪用公款人民币4.56万元。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赎回理财产品并缴纳单位煤气费用,获得理财分红人民币3.58元。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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