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55********,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市**驾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事实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担任北京市**驾校**一职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先后4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600万元借予王某某使用,至今此600万元尚未归还,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为了个人利益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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