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9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9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2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工地因乘坐电梯与梁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厮打,邵某某将梁某某左眼角打伤出血,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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